(一)内外勾结欺诈骗保方面 与社会人员勾结、与经办机构勾结、与患者勾结进行“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诈骗医保基金违法行为。 (二)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中索贿受贿方面 1.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 2.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以化整为零、弄虚作假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刻意邀标、虚假招标、内定中标;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设置存在“量身定做”,或具有倾向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3.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评审专家相互串通定标、围标、串标,采购信息公示时间不及时、公示内容缺失或不规范、公示平台不合规等。 4.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签采购合同,未按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结果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不严格,只收不验及以验代收等。 5.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违规透露采购相关信息,插手干预采购活动,滥用职权等。 6.医院内控制度不规范,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或者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规范等问题。 (三)对虚假宣传、“大处方泛耗材”、过度医疗监管不力方面 1.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夸大宣传治疗效果、虚挂“专家”名头等违法违规行为。 2.开展手术或特殊检查等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违规开具处方、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3.过度使用、无指征使用等不合理用药行为,滥用、冒用、虚记等不合理使用耗材行为。 4.制定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如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行为。 5.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